你家也有電動自行車嗎?

快檢查看看你家的電動自行車有沒有符合規定標準!

 

93年購電動車 今竟不合規遭罰

台北市一名董姓婦人,93年買了一台電動自行車,長期上路都沒問題,但今年初卻被警察開罰,理由是車子不符合40公斤以下,限速25公里的規定,但車明明是在法令公佈前購買,而且市議員還發現,車廠竟然還在販售不合格的車子,痛批北市府不清查,卻找民眾麻煩。牽著陪伴自己7年的電動自行車,董太太不敢騎了,因為就怕警察再找上門,開她罰單,無奈痛批北市府執法不合理,因為車子93年就購買,到了97年中央才公佈電動車法令,車輛必須在40公斤以下,時速不超過25公里,才算合格車輛,但董太太的車子,都超過標準,卻沒人告知,就連車廠都還繼續在販售同款車輛。

市府官員也想破頭也想不出解決辦法,那董太太被開的紅單應該可以撤銷吧?市議員氣得揚言要號召車友一同抗議,畢竟響應環保騎電動車,花大錢卻又不能上路,民眾豈不是當了冤大頭?
民視 (2011-07-06 15:55)

 

違法電動車滿街跑 民眾購買成冤大頭

〔自由電子報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接獲民眾董小姐陳情指出,今年二月騎乘電動自行車遭警方開罰一千二百元,原因是九十七年修法規定,四十公斤以下、行駛最大速率不超過二十五里才能上路,但董小姐是於九十三年購買,當時並沒有相關法令規範,如今卻成了冤大頭,無法上路。

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中央於九十七年四月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進行修法,明確規範電動自行車屬慢車類,須符合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在四十公斤以下規定,交大只能照法令執法。

交大指出,電動自行車沒有行照,只能從車上的標章分辨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但交大不會主動查察,董小姐是因當時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才會查出董小姐的車違法規定並據以開罰。 2011年7月6日


違規電單車上路 罰3600元

(中央社記者許雅筑台北6日電)台北市議員今天表示,法律明定,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不得超過25公里,重量須在40公斤以下,但違法電動車款仍在市面販賣。北市表示,行駛違規車款最高可罰3600元。

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指出,董姓民眾陳情今年2月騎乘電動自行車時遭警方開罰新台幣1200元,因為其電動車53公斤、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30公里,不符民國 97年中央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範,明定電動自行車須在40公斤以下、最大行駛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里,且須經形式審驗合格後才能行駛。


  圖/網路

吳思瑤表示,這款違法電動車仍在市面販賣,市府不處罰業者卻處罰民眾並不合理。她要求,業者販售時應主動出示「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欲選購的民眾也應挑選具「合格標章」的電動車。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第1項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否則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2011/07/06 14:40:35


關於電動自行車你必須知道:

(大紀元 2008/4/1)新出廠和新進口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必須取得審驗合格標章才能上路,已售出的自行車則由業者在二個月內補辦型式認證,並通知車主補貼標章,逾緩衝期未補辦認證仍繼續行駛道路,車主將受罰。

交通部路政司指出,電動輔助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為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限制在時速二十五公里以下,超速即斷電,兩者車重都在四十公斤以下。

兩者最大區別是,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必須以人力踩踏啟動,通常以休閒為銷售訴求;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沒有人力踩踏的腳踏板,銷售對象以菜籃族居多。

審驗合格標章採閃電造型,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的閃電是黃色,外圍被淡草綠色的兩個圓形環繞;電動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為紅色閃電,外圍兩個圓圈為淺藍色。

路政司長許俊逸表示,老年人常用的醫療用電動車仍按照行人規範,不列入慢車管理

製造或進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廠商,十五日起都必須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車輛才可以上路。

至於約三至四萬輛已售出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路政司監理科長劉士銘表示,業者必須在兩個月內補辦認證,並通知車主補貼審驗合格標章,六月十五日起,未黏貼合格標章的車輛在道路行駛,車主將被罰新台幣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六百元不等。


*

 

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屬於慢車

沒有年限制,無照不會被罰、不用掛牌

 
交通安全法規第六條規定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
     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
     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
     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自行車分類

一、腳踏自行車

利用人力做為動力來源,可以隨著騎乘者控制行走、煞車及轉向的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有腳踏板,帶有電源,利用人力為主要動力來源並配合電動馬達輔助動力,腳踩才能行走之自行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帶有黃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



 

三、電動自行車

無腳踏板,需啟動電源才能行走之小型馬力電動機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帶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



以上資料參考

交通安全入口網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5534&ctNode=1376&mp=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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