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1日電】2011.05.01 01:59 pm

連鎖飲料店、速食店和便利商店依環保署規定,自5月1日起須提供消費者自備飲杯享優惠的方案。目前以星巴克和酷聖石冰淇淋飲品折價新台幣10元最高。

為鼓勵民眾多使用環保杯,環保署規定從今天起,連鎖飲料店、速食店和便利商店須提供消費者折扣或加量優惠。

多數業者提出折價優惠,以台北市業者登記的實施優惠資料為例:

星巴克(starbucks):折抵10元優惠

酷聖石(cold stone)冰淇淋飲品:折抵10元優惠

金礦咖啡、伯朗咖啡、怡客咖啡(單點)、西雅圖咖啡:可折抵5元

其餘業者優惠1元至3元不等。

漢堡王、摩斯漢堡、肯德基、橘子工坊、COMEBUY、黑面蔡楊桃汁等:集點換飲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沈世宏今天上午與台北市環保局長吳盛忠,突擊檢查台北市吉林路上的50嵐、85度C和7-11便利商店,並自備環保杯買飲品。依登記規定:50嵐大杯折2元另中杯折1元、85度C飲品折3元、7-11咖啡折3元另思樂冰折1至2元,3家業者均依規定實施折價優惠。

沈世宏說,今天是公告實施首日,環保署為落實公告規定,因此前往巡察,環保署已擬定全國各縣市稽查計畫,盼業者能共同因應時代趨勢響應環保;民眾也能透過自備環保杯,在享有更多消費優惠的同時,讓資源循環再利用。

沈世宏說,未來會鼓勵製造環保杯業者,在各材質環保杯上加強耐熱度的標示,使消費者能獲得更安全的使用知識。

【2011/05/01 中央社】@ http://udn.com/

 

自備杯優惠 173家不合格

2011-05-02中國時報李宗祐/台北報導

環保又省錢  ▲民眾自1日起自備環保杯到飲料店、超商等購買飲料,享有集點或現金折扣優惠,環保署長沈世宏(左)帶著環保杯,宣導環保又省錢的消費觀念。(方濬哲 攝)

「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公告昨天首日生效,環保署動員各縣市環保局加強稽查,全國共稽查一千七百一十二家業者,有一成、一百七十三家不符規定,包括知名的7-ELEVEN、咖啡連鎖店85度C和摩斯漢堡等部分門市都因標示不符規定而被開勸導單,限期改善。若再被查獲違規,將面臨最高三十萬元罰款

     環保署指出,業者不合格原因包括85度C、摩斯漢堡、紅太陽等部分門市未標示「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字樣;7-ELEVEN、怡客等部分門市標示字體大小未達二公分;歇腳亭、傑克小子等部分門市未提自備飲料杯優惠計畫,也未實施回收獎勵金。

     環保署說,上述門市皆已開單勸導單要求改善,違反情況輕微門市應立即改善,一周內再派員稽查。其他違反情形,例如需提報自備飲料杯優惠計畫,應三十日內送環保署核可。第二次違反規定的門市,將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自備杯子優惠 北市43店家加入

【聯合報╱記者高詩琴/台 北報導】2011.05.05 03:06 am

中央大力推動連鎖飲料店、速食店與超商自備飲料杯優惠,台北市環保局也從校園周邊推動自備餐具優惠。目前已有43家加入,推出折價10元、9折、免費加量、送小菜等各式優惠,其中10家有永久優惠。

市府環保局五科科長蘇芳慧說,為培養孩子使用自備餐具習慣,環保局去年開始鼓勵校園周邊餐飲業者推出自備餐具優惠。

目前市內18所國中小與高中職如民生國小、光復國小、金華國中、開平中學、松山高中等附近43家已加入優惠行列。

各家優惠截止期限不同,最快的5月底截止,如犇記麵食、丼飯店及橘園小吃等持續至年底。還有10家響應環保理念,推出9折、折5~10元、送小菜等永久優惠。

蘇芳慧說,法律只規定全台連鎖飲料店、速食店與超商須推出自備飲料杯優惠,並無規定餐飲業者自備餐具優惠。環保局與業者洽談時,只能採取鼓勵方式。

另外,環保局也從市政大樓開始推動店家自備飲料杯優惠,目前市政大樓地下二樓有7家業者加入,提供折價、加量、集點等優惠。

 

 


 

click!  >>有實施優惠的店家查詢

 


 

在找環保杯?

MUJI無印良品_環保隨身杯

(可更換圖紙,隨心情變換外觀!)

$300(點圖看詳細資料)

Shinzi Katoh 關懷地球系列

北極熊隨行杯460ml

無毒陶瓷材質,耐熱400℃

樂扣樂扣ECO環保隨手杯400ml-綠色(SLB001G)

無毒陶瓷材質,耐熱400℃

樂扣樂扣ECO環保隨手杯500ml-象牙色(SLB002I)

 天然玉米製成,100%可生物溶解

PLA天然玉米製造可樂罐環保杯 (280ml)

 

冷熱兩用 耐溫120℃,內裝700cc

.【察理王】泡茶杯 1入

【COLOR】輕量環保杯壺組(5入)

☆限時下殺☆【Lock&Lock】超值環保水壺3件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米塔 的頭像
    米塔

    自由之丘(ó㉨ò)ノ♡

    米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